(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徐某,武邑县扶贫办公室科员。被告孟某,武邑县计生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李万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兴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