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晃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吴某某,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祖前,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姚某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艳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