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彭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572号申请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秦某。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某申请本院强制腾空长沙市开福区惜字公庄87号003栋203号房屋,本院查明(2013)开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对彭某要求秦某从长沙市开福区惜字公庄87号003栋203号房屋一个月内搬出的诉请,该项诉请属另一法律关系,彭某可待诉争房屋确权后,另行主张”,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开执字第01572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罗波代理审判员 何祥猛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