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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彭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572号申请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秦某。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某申请本院强制腾空长沙市开福区惜字公庄87号003栋203号房屋,本院查明(2013)开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对彭某要求秦某从长沙市开福区惜字公庄87号003栋203号房屋一个月内搬出的诉请,该项诉请属另一法律关系,彭某可待诉争房屋确权后,另行主张”,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开执字第01572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罗波代理审判员  何祥猛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