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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14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姜晓辉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玺梓,姜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483-1号申请执行人:杨玺梓,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丹崖路三巷115号。被执行人:姜晓辉,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肉禽集团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晓辉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尉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