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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郭伊汉、蒋柏青与郭周民、郭求杰、郭雪飞、郭柏龙、郭周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伊汉,蒋柏青,郭周民,郭求杰,郭雪飞,郭柏龙,郭周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郭伊汉,男,193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原告蒋柏青,女,193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信民,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周民,曾用名郭周明,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被告郭求杰,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被告郭雪飞,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被告郭柏龙,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被告郭周虎,曾用名郭周光,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原告郭伊汉、蒋柏青与被告郭周民、郭求杰、郭雪飞、郭柏龙、郭周虎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郭伊汉、蒋柏青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伊汉、蒋柏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伊汉、蒋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伊汉、蒋柏青承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