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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邝润朝与陆见添、郭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润朝,陆见添,郭玉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邝润朝,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应泉,广东泉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见添,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南头镇。被告:郭玉翠,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南头镇。原告邝润朝诉被告陆见添、郭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应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见添、郭玉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5日,被告陆见添因资金周转问题立下借条向原告借款320000元,原告当日将借款现金320000元交给被告陆见添,并由陆见添在现金收据上签名确认。被告郭玉翠是被告陆见添的妻子,根据法释(2003)19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被告郭玉翠应与被告陆见添承担连带偿还欠款的责任。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还款,但未果。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2.借条一张及现金收据一份。被告陆见添、郭玉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被告陆见添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记载:兹陆见添近来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需要借入资金,现向邝润朝借款,共得款项320000元整。出借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借款人可以随时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在需要使用资金的时候,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条上有出借人邝润朝的签名,借款人陆见添的签名及指模。同日,被告陆见添出具一份现金收据,记载:今收到邝润朝交来借款现金320000元,本收据的电脑打印和所有手写字体具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处有陆见添的签名和指模。另查明:两被告于1997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6月5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陆见添偿还借款320000元,有被告陆见添出具的借条和现金收据为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条及现金收据明确记载借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5日,该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HYPERLINK”javascript:SLC(35339,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HYPERLINK”javascript:SLC(35339,0)”婚姻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35339,19)”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郭玉翠没有举证证明存在除外情形,故本案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利息损失,由于借条上没有约定利率及还款时间,故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本案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HYPERLINK”javascript:SLC(35339,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见添、郭玉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邝润朝偿还借款32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8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洪华审 判 员  曾志专代理审判员  甘 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