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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蔡昌钿、林云菊与陈同方、詹秋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蔡昌钿,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林云菊,女,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同方,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詹秋玲,女,1980年9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第三人霞浦县嘉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太康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寇李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昌钿、林云菊诉被告陈同方、詹秋玲以及第三人霞浦县嘉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昌钿、林云菊负担。审判长陈国星审判员黄鹰人民陪审员汤淑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林芳玲第2页第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