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裁定书2013-59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淄博恒特耐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法尼那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双颖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鹏,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淄博恒特耐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安头村。法定代表人:高京长,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法尼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建陶工业园98号。法定代表人:张召,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双颖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彭家村西。法定代表人:崔反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淄博恒特耐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淄博法尼那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双颖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川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恒特耐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淄博法尼那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双颖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于2013年11月20日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款项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审判员 李钊审判员 韩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