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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娟诉被告翟华威、包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娟,翟华威,包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95号原告:李亚娟,曾用名李娟,女,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翟华威,女,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包国良,男,1968年7月23日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娟诉被告翟华威、包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娟撤回对被告翟华威、包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书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