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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民二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谢杰与谭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杰,谭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涟民二初字第1509号原告谢杰,男,1980年6月23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谭向平,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谢杰与被告谭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瑛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杰诉称,被告谭向平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于2010年4月17日向原告谢杰借款人民币40000元。同年9月8日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谢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年底归还。事后,经原告谢杰多次催讨,被告谭向平拒绝偿还。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向平偿还借款6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谢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且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二、借条两张。拟证明被告谭向平于2010年4月17日、9月8日先后两次向原告谢杰借款60000元的事实。被告谢向平未作答辩,未对原告谢杰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谢杰提交的证据一、二,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谭向平于2010年4月17日向原告谢杰立据借款40000元,同年9月8日又向原告谢杰立据借款20000元,并约定年底归还。借款后,原告谢杰多次向被告谭向平催讨未果,即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谭向平向原告谢杰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具体明确,合法有效,被告谭向平应对该借款承担偿还义务,故对原告谢杰要求被告谭向平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向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谭向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谢杰借款60000元。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谭向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黄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