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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胡钰汶与浙江圣大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钰汶,浙江圣大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终字第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钰汶。委托代理人:邵红盘。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圣大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石。委托代理人:方雪富。委托代理人:李灼顺。上诉人胡钰汶、浙江圣大皮革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钰汶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红盘、上诉人浙江圣大皮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灼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分别退还给上诉人胡钰汶、浙江圣大皮革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徐黎明审 判 员 陈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严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