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刘红兵与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兵,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林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08-1号原告:刘红兵。委托代理人:刘颖,重庆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翠然,重庆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0490-X。法定代表人:李谨。委托代理人:胡卫华,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兵,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志。委托代理人:邢道平,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雨。委托代理人:邢道平,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红兵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林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依法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兵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红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440元,减半收取15720元,由刘红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 文 建代理审判员 李 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力玮廖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