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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郝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郝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赵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郝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