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韩文文与张汝宏、日照华瑞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文,张汝宏,日照华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韩文文。被告:张汝宏。被告:日照华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莒州路210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文与被告张汝宏、日照华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文文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才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紫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