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94号原告金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