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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94号原告金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