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郭鹏程非法拘禁罪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鹏程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灵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鹏程,小名“二飞”,男,1984年5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介休市城关镇。2012年1月29日因涉嫌吸毒被灵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6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因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释放。2013年7月7日被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鹏程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鹏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郭鹏程伙同“二兵”(大名不详,在逃)等人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在灵石县静升镇王家大院停车场附近,将欠其赌债的静升村村民被害人史某强强行带至介休市佳盛宾馆219房间,和预先在宾馆等候的王某旺(绰号“鬼老六”,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人,在逃)一起将史某强控制起来。期间“二兵”多次对史某强进行殴打,郭鹏程逼迫史某强为其写下五万元的欠条,并逼迫史某强给家人打电话送钱赎人。当晚由王某旺负责看管史某强,直至同年6月1日19时30分,灵石县公安局民警将史某强解救。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郭鹏程上网认识了被害人范某,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郭鹏程要求范某与其丈夫安某离婚,遭到范某拒绝,郭鹏程便怀恨在心。2012年10月14日12时许,郭鹏程窜至范某家中,要求范某与其外出,遭到被害人拒绝后,郭鹏程对范某进行殴打,并将范某的手机摔坏(经鉴定价值2750元),后该在厨房拿出菜刀逼迫、威胁范某与其离开家中。后二人在介休市内乘坐出租车来到灵石县静升镇附近下车,步行至灵石县永吉大道,当日下午16时范某趁机逃脱并到介休市公安局报案。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郭鹏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郭鹏程辩称:我没有逼迫史某强打欠条,也没有多次殴打他,只是“二兵”打了他几下。我没有逼迫范某离婚,也没有逼迫她跟我走,我对范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郭鹏程与同伙“二兵”(大名不详,在逃)等人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在灵石县静升镇王家大院停车场附近,遇到欠其赌债的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村民史某强,被告人郭鹏程以让被害人史某强给其打欠条为名将史某强叫上车后,与“二兵”等人将史某强强行带至介休市佳盛宾馆219房间,与已在该宾馆的王某旺(绰号“鬼老六”,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人,在逃)一起将史某强控制在该宾馆。期间,郭鹏程让史某强为其打下五万元的欠条,“二兵”对史某强进行了殴打,并逼迫史某强给其家人打电话送钱赎人。直至同年6月1日19时30分,灵石县公安局民警在介休市佳盛宾馆将被害人史某强解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被害人史某强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31日下午6点多,其被被告人郭鹏程等人从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强行带至介休市佳盛宾馆,在该宾馆被告人郭鹏程让其打下五万元的欠条,与郭鹏程一块的开车司机对其进行了殴打,并拿菜刀对其进行威胁。当晚,他们让其多次给家人打电话送钱,其母亲说没法找钱,让第二天再说。第二天他们又继续让其联系家里送钱,其多次联系其母亲,直到下午七点多,其才被公安人员解救。2、证人张某香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31日下午6点半左右,其子史某强说他的摩托没油了,问其拿了50元就骑摩托车走了,走了一个多小时也没回来。大约到了晚上8点半左右,史某强给其打电话说让赶紧找5万元,找下钱去赎他,其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县城,其还没说完电话就挂了。大约到晚上9点钟时,和史某强关系不错的三个年轻人来到其家告诉其史某强被介休家开车拉走了,后来其也没办法就睡了觉。到了半夜里史某强又给其打了三、四次电话让赶紧用钱赎他,还说那些人打他了,他快受不了了。2012年6月1日早上大约6点钟,史某强又打电话让其去找他的工头,想办法去介休救他,但他的工头根本没有时间。大约10点钟史某强又给其打电话,其还在电话中和一个说普通话的男子说了话,其哀求他们先放了史某强,担保钱慢慢还他们,并答应先给他们一部分钱,但对方不同意,还警告其说11点前送来4万元钱就能处理,12点后就是5万元,其看这种情况对方不松口,又怕其子受苦,就一边向亲戚朋友借钱,一边和对方拖时间。后来史某强又给其打了几次电话要钱,其实在没有能力借到那么多钱,只好到公安机关报了案。3证人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31日晚8点左右,其和周东驾驶一辆蓝色现代牌轿车在汾西矿务局医院办完事后,闲的没事就联系“二辉”(被告人郭鹏程)看他在哪,他告其说他在介休佳盛宾馆逮住一个和其一个村的欠他钱的人正在处理,问其过不过去,其一听说是和其一个村的,就想过去看看,于是其和周东开车去了佳盛宾馆,进了219房间其见“二辉”、“老六”、“军军”、“田田”、史某强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其之前就知道史某强欠“二辉”赌债,就直接问史某强欠“二辉”多少钱,史某强说欠19000元,但现在“二辉”还要加利息,加起来一共5万元。“二辉”说他们找了史某强好多次,也花了不少经费,加上赌债一共还5万就行。这时,“老六”叫上周东到对面房间闲聊。“老六”和周东走了以后,其和“二辉”说:“你怎么问史某强要那么多钱?他的经济条件也不行,你少要点,给他免1万元吧!”“二辉”问其:“你能帮他做主吗?能的话我就给他免1万,拿4万现金就行。”其说:“我做不了主。”“二辉”说:“做不了主就不要说了。”然后“二辉”叫“老六”拿纸和笔,让史某强打欠条,老六把纸和笔拿来放到桌子上,其就过了对面房间和周东他们一起待了十几分钟,后其又到了219房间,史某强已经给他们打好欠条了。“二辉”让史某强联系家里人送钱,史某强就给他妈打电话说他欠下别人钱了,让往介休送钱,“二辉”不让史某强说具体在哪。紧接着“二辉”接了个电话,接完电话后“二辉”告“老六”说:“你看住史某强,赶紧让他叫人送钱。”说完“二辉”就走了。“二辉”走了没多久,其他人也走了,就剩下其、“老六”、史某强在房间里,史某强说:“不行给我师傅司太林(谐音)打电话,问他要钱处理这事。”“老六”把手机给了史某强让他打电话,史某强打完电话后其说:“我走呀,你们处理吧。”临走时其告“老六”说:“照顾住点史某强,毕竟是一个村的,不要让介休家欺负了。”这时史某强告其说:“你帮我给司太林打个电话。”然后其就叫上周东继续去医院办事,在去医院的路上其给司太林打了个电话,电话中司太林说他管不了这事,其也没再说什么,和周东继续办事,办完事后周东就开上车回了灵石,其就回了介休其姐家睡觉。到了凌晨一、两点的时候,史某强给其打电话,让其给他母亲打电话赶紧送钱,打通电话后他母亲说现在太晚了,天亮再说吧,其就挂了电话。这时其担心史某强挨打,就又去了佳盛宾馆219房间,看到“二辉”、“老六”、其不认识的那个男的和史某强在,其问史某强:“他们打你没有?”史某强说:“没有。”其就嘱咐“老六”照顾好史某强,然后其就走了。后来其听说“二辉”被抓了。证人司某灵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其接到史某强给其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里和其求情说:“叔,你来看一下我吧!”其问他在哪里,他说在灵石城里,其也不知道他到底在哪里,正准备问他有什么事的时候,他的手机突然挂断了,其赶紧给他回去电话,但他的手机已经关机了。第二天早晨,其又接到史某强打来的电话,他说:“我欠别人钱,让人家弄住了,你来看看我吧!”其说:“来我和人家说句话。”随后就有个介休口音的男子接过电话,其就问:“永强欠你多少钱?”那个男子说:“他欠下我5万块钱。”其一听这话就知道肯定是永强和人家赌博欠下钱了,随后对方就挂了电话,之后其就再没联系上永强。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31日下午6点钟,其从家里出来准备去打台球,走到静升村停车场时就碰见史某强,其叫他去打台球,他说让其先去,并且他告其如果一会儿要找他就去王某辉(王某飞)修摩托的地方,之后其就去打台球,打完台球其还吃了点东西。大约一小时后,其来到王某辉店里找史某强,王某辉告诉其说史某强被人开车拉走了。其知道永强被人拉走了,怕出什么事,就赶紧跑到永强家告诉了他母亲。证人王某飞的证言,证实其记得有一天下午6点左右,史某强是骑着一辆黑色的摩托车来到其车行的,当时其正在给别人修摩托车,他就站在一旁边看其修车边和其闲聊,没几分钟其就听见有人叫他,其抬头看见史某强朝停在路边的一辆越野车跟前走去,见他和车上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那个男子说话,其以为那是他的朋友,就继续修摩托。隔了没几分钟,史某强过来找其借笔,其还问怎么还用笔,永强说写个东西,其便回家里给他找笔,之后永强拿上笔就坐进那辆越野车里,其蹲下准备继续修车的时候,那辆越野车已经不见了,永强也没有回来还笔,但他骑来的那辆摩托车还在其这里放着。当天晚上9点多,其看见和永强关系要好的王兵在静升街上走着,其就把他叫过来,说永强把摩托放这了,其也没地方给他保管,随后就让王兵把永强的摩托车骑走。过了两、三天,史某强过来找其要他的摩托车,其说让王兵骑走了,之后他便走了。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5月31日被害人史某强被非法拘禁的现场状况。8、灵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鹏程被抓获的经过。9、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到菜刀一把。10、身体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史某强被解救后经检查发现其脖子左侧、胸口处有两处皮外伤(呈红色),身体其他部位未见异常。11、借条,证实史某强给被告人郭鹏程书写的借条情况。12、介休市公安局东南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所民警于2012年6月1日晚18时许配合灵石县公安局民警在介休市佳盛宾馆将被害人史某强解救。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鹏程的出生日期。14、被告人郭鹏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二、2011年,被告人郭鹏程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范某,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郭鹏程要求范某与其丈夫离婚,遭到范某拒绝。2012年10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郭鹏程窜至范某家中,要求范某与其外出,遭到范某拒绝后,郭鹏程对范某进行殴打,并将范某的手机摔坏,后在范某家厨房拿出菜刀胁迫范某与其离开家中。从范某家出来后二人在介休市内乘坐出租车来到灵石县城附近下车。当日下午16时被害人范某趁机逃脱并到介休市公安局报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被害人范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10月14日中午12点左右,郭鹏程来到其家中因与其丈夫之事双方发生口舌之争,后郭鹏程便强行要带其走,其拒绝,郭鹏程使用暴力、拳打脚踢逼迫其同行,其依然拒绝,后郭鹏程的行为更加恶劣,直至击打其头部数下,其感觉头晕头痛,但仍拒绝同行,郭鹏程将其衣服撕破,到其家厨房拿上菜刀用毛巾裹住架在其脖子上逼迫其同行。在此之前,郭鹏程已将其手机摔坏,并不停地恐吓其说不走就杀其全家。在无奈之下,其便与郭鹏程一同离开其家,然后打车去了灵石后下车,在郭鹏程不注意时,其逃回了介休。2、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范某丈夫。2012年10月14日上午的时候其送女儿去运城上学,在路上的时候,郭鹏程给其打电话说要和其见面,其当时问他要谈什么,郭鹏程说就是要和其谈,其没理他就挂了电话。然后其就给范某打电话告诉范某郭鹏程要见其,问她这是咋回事,范某说她给郭鹏程打电话问问,让其等她电话,可是范某一直没有给其打电话,反而是郭鹏程在不停地给其打电话,其都没有接他的电话。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有一个陌生电话给其打过来,其认为是郭鹏程打过来的就没有结。过了十来分钟,范某的号给其打来电话,其以为是范某打的就接了,可是打电话的人是郭鹏程,他还是问其走到哪了,什么时候回去,要和其见面,其就让范某接电话,范某接了电话以后其就问范某他们这是要咋,如果要走就走,不要每天烦,范某没有多说话,就是嗯、啊的答应其,其就挂了电话。过了一会又是范某的号给其打来电话,其接起来对方还是郭鹏程说话,还是说要跟其见面的事,其不想和他说就让范某接电话,范某接了以后其就问范某在哪,范某说在街上还说要去灵石,然后范某就挂了电话,其就给范某打过电话去,接的人还是郭鹏程,其还是让范某接电话,其问范某他两个为什么又相跟上了,范某说如果她不跟郭鹏程走,郭鹏程就要杀了她,然后就挂了电话。其感觉不对就赶紧联系了其小姨子范某二让她报警。后来其打范某的手机关机了,打郭鹏程的也是关机,其就赶快坐火车往回赶。在路上的时候其打通了郭鹏程的电话,其问他范某在哪,让范某接电话,郭鹏程冷笑了一下说范某现在不方便接其的电话就挂了电话。过了一会儿其接到其小姨子的电话说范某给她打来电话说她跑出来了,范某二正在去接她。3证人范某二的证言,证实其系范某的妹妹。2012年10月14日下午3点来钟,其姐夫安某给其打来电话说郭鹏程绑架了范某,让其报警。其挂了电话以后就给其姐范某打电话,是范某接的电话,其问她报警吧?她说:“嗯。”刚说完,郭鹏程就拿上电话跟其说要其告诉安某他们去灵石了,让安某回来后去灵石跟他们见面。挂了电话后其就报了警,然后就往灵石走,在去灵石的路上其给范某打电话,范某电话已经关机了,其就跟安某要上郭鹏程的电话给郭鹏程打,郭鹏程接了电话后说找不到范某了。其就开始在灵石找,过了一会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接起来以后对方是范某,其便问她在哪,范某说她跑出来了并告诉了其地方,其就过去接上范某。4、证人魏某良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4日下午1点多的时候,其在介休市赵家堡村口停着车等活,过了一会有两个人过来要坐其的车,一个男的,一个女的,那个男的问其走不走,其说走,然后他们两个就坐到了后座上,其问他们要去什么地方,那个男的让其往介休二中方向走,一路上两个人谁也不说话,到了北坛路澳门豆捞附近的时候,那个男的让其停车,然后就打电话,好像是跟人要钱,他还借其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具体的通话内容其也忘记了。过了一会来了一辆黑色轿车,车上下来三个人,那三个人让这个男的下车,这个男的不下,三个男的中的一个就把钱给了其车上的这个男的,另一个就坐上其的车,坐在了副驾驶座上,等那个男的上了车以后,其车后座上的那个男的就让其往前走,但没有说要去什么地方,在路上的时候,副驾驶座的那个男的问后座的那个男的要去什么地方,后座的那个男的说不要问,还要赶副驾驶座的那个男的下车。走到同文学校附近的时候,后座的那个男的告诉其去灵石王家大院。路上其听到后座的那个男的在不停的打电话,好像说是要和什么人见面,今天必须得见,并且情绪比较激动,副驾驶座的男的和那个女的没有说话,其听到那个女的接过电话,好像除了嗯、啊的答应以外还说由他吧之类的话。到了灵石静升附近的时候,后座的那个男的把副驾驶座的那个男的赶下车,其就继续往灵石方向走。过了静升不远,后座上的男的和女的也下了车,然后其就往介休走。在回介休的路上,一个陌生电话,对方是个男的问其是不是在介休拉了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问其他们在哪,其就告诉他那两个人在什么地方,然后其就回了介休。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4日下午2点左右的时候,其和高某来在义棠给朋友办事,郭鹏程给其打电话问其要钱,其就开车拉上高汝来回介休城里到了澳门豆捞凯旋门附近见了郭鹏程,当时郭鹏程坐着一辆出租车,车上除了司机还有范某,郭鹏程和范某在后座上坐着,郭鹏程没有下车,其把钱给了他。高汝来怕郭鹏程出事就让其和郭鹏程相跟着一起走,其就上了出租车坐在了副驾驶位置上。其上车以后问郭鹏程怎么了,郭鹏程说不要其管,郭鹏程就告诉司机去灵石。在去灵石的路上郭鹏程接了几个电话,具体内容其也没有听清,范某也没有和其说话。一直到了灵石东旭王朝附近,郭鹏程就赶其下车不让其和他们一起走,其下车以后就又拦了一辆车找郭鹏程他们,后来在灵石百度KTV附近看见他们两个在路边站着,其就下了车找郭鹏程,还没等其开口,郭鹏程就骂其,让其走不要跟着他们,在说话过程中,范某就一直往灵石县城走,郭鹏程还是一直让其走,其就回了介休。照片,证实在被害人范某家中被摔坏的范某的手机状况及被告人郭鹏程从范某家中所拿的菜刀状况。介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范某被摔坏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750元。8、被告人郭鹏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其与被害人范某系情人关系。2012年10月14日其在被害人范某家的确对被害人范某实施了殴打并将范某的手机摔坏,后其带着范某离开范某家从介休打车来到灵石。在此过程中,其并没有威胁范某,是她自愿跟其走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鹏程为索取赌债,与同伙非法拘禁他人,另被告人郭鹏程还采取胁迫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其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鹏程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鹏程所提其对被害人范某实施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鹏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万全审 判 员 李建萍代理审判员 贾亚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红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