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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大勇诉被告濮阳市龙谭酒业有限公司、孙建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勇,濮阳市龙谭酒业有限公司,孙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张大勇,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濮阳市龙谭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建伟,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勇诉被告濮阳市龙谭酒业有限公司、孙建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勇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龙谭酒业有限公司、孙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张大勇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