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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广州智胜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世贸分店、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智胜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世贸分店,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556号原告:广州智胜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何文辉。委托代理人:黄露清,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世贸分店,住所地:。负责人:罗定民。被告: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罗定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习江玲、陈倩,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智胜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世贸分店、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智胜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智胜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传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晓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