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邱发宽与被告林文才、夏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发宽,林文才,夏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5143号原告邱发宽,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5日,初中文化,住邻水县鼎屏镇乌龟碑四合院二栋四单元6-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207152672。被告林文才,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8日,住邻水县鼎屏镇乌龟碑何家湾9号1单元301,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5108080015。被告夏长江,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22日,住邻水县鼎屏镇北街6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5310224297。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发宽与被告林文才、夏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发宽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发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发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发宽负担。审判员 杜慧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