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邻水民初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邱发宽与被告林文才、夏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发宽,林文才,夏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5143号原告邱发宽,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5日,初中文化,住邻水县鼎屏镇乌龟碑四合院二栋四单元6-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207152672。被告林文才,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8日,住邻水县鼎屏镇乌龟碑何家湾9号1单元301,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5108080015。被告夏长江,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22日,住邻水县鼎屏镇北街6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5310224297。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发宽与被告林文才、夏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发宽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发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发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发宽负担。审判员  杜慧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