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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慕元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慕元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惠红东。委托代理人崔争,男。被告慕元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慕元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