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程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姚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程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姚某,女。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8月21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15日生一女,2012年6月6日生一子。双方婚后于2010年2月24日设立南京市六合区XX玩具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玩具加工业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被告好逸恶劳、嗜赌成性,婚内屡次出轨,双方矛盾不断,原告为维持婚姻一再对其宽容谅解,以为儿子出生后会有所触动,但被告仍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2.6万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给被告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从小就认识,1993年8月左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1995年8月21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15日生一女,2012年6月6日生一子。婚后因被告喜好打牌,双方常为此发生矛盾。此外,被告还曾有过出轨行为,双方亦为此发生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2.6万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户籍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小就相识,后在确定恋爱关系后自愿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夫妻间产生了矛盾,均应正确对待,冷静分析。夫妻间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要敬老爱幼,互相帮助。遇事多冷静考虑,都要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加深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将家庭经济搞好。此外,还应考虑到如果草率离婚,将会对子女造成很大的伤害。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发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加强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会和好如初的。本院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