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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慧宾与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宾,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李 慧 宾 与 黄 河 园 林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宾,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执行人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黄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同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固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固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收入56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