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陈德刚与林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刚,林国来,林勇杰,林会,林双,林平,林钱,孙安虎,襄阳市襄州区先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刚,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来,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勇杰,男,系李春艳之子。法定代理人林国来,系林勇杰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会,女,系李春艳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双,女,系李春艳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平,女,系李春艳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钱,女,系李春艳之女。原审被告孙安虎,男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先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交通路*号。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73号。代表人吕雁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陈德刚因与被上诉人林会、林双、林平、林钱、林勇杰、林国来及原审被告孙安虎、襄阳市襄州区先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德刚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德刚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德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德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轶代理审判员 杜丹丹代理审判员 柳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