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上海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46号原告:上海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济元,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卓伟,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婧,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络桂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941元,减半收取25970.5元,由原告上海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林宏文审 判 员  彭良旗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友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