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沙开春与陈之宝、王万胜、唐修春、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开春,陈之宝,王万胜,唐修春,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6号原告:沙开春,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田小龙,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之宝,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万胜,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唐修春,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万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开春与被告陈之宝、王万胜、唐修春、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开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之宝、王万胜、唐修春、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6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沙开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之宝、王万胜、唐修春、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6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