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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5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5155号原告赵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东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