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武某某,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