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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二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与被告科力(三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科力(三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774号原告李雪。被告科力(三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游,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与被告科力(三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李雪已预交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雪负担5元。审判员  邢增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