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4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红星租赁有限公司诉宋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红星租赁有限公司,宋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473号原告:绵阳市红星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何红。委托代理人:赵新民,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绵阳市红星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红星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绵阳市红星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凌宇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人民陪审员 彭 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