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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4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红星租赁有限公司诉宋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红星租赁有限公司,宋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473号原告:绵阳市红星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何红。委托代理人:赵新民,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绵阳市红星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红星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绵阳市红星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凌宇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人民陪审员  彭 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