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李X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李XX,女,1985年6月1日生。被告王X,男,1981年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