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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李X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李XX,女,1985年6月1日生。被告王X,男,1981年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