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杜景华与崔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景华,崔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366号原告杜景华,男,1933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桂华,男,1937年1月7日出生。被告崔建,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景华与被告崔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景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景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