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4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4754号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清市,现在加拿大多伦多市。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系原告父亲。被告何某某,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原住加拿大多伦多市,现在海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了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林光生审判员 何尚如审判员 王绍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