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金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