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冉隆彪与重庆飞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隆彪,重庆飞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082号原告:冉隆彪。被告:重庆飞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铜梁县巴川镇中兴路4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隆彪与被告重庆飞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隆彪撤回对被告重庆飞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