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