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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运亮诉被告王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亮,王殿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王运亮,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丽霞,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殿民,男,1963年1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亮诉被告王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亮撤回对被告王殿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王运亮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