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运亮诉被告王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亮,王殿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王运亮,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丽霞,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殿民,男,1963年1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亮诉被告王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亮撤回对被告王殿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王运亮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