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立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根有与闫光明、山西省运城市北方化工经营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根有,闫光明,山西省运城市北方化工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立保字第79号申请人张根有,男,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闫光明,男,55岁,汉族。被申请人山西省运城市北方化工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光明,董事长。申请人张根有与被申请人闫光明、山西省运城市北方化工经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闫光明、山西省运城市北方化工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根有自愿以其所有的晋MX**号奔驰牌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闫光明、山西省运城市北方化工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根有所有的晋MX**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景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