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曲明志与徐文荣、胡美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明志,徐文荣,胡美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333号原告:曲明志。被告:徐文荣,城镇居民。被告:胡美辰(曾用名胡继丽),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卫敏诉被告徐文荣、胡美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明志撤回对被告徐文荣、胡美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孙艺忠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