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诉保字第0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郑红梅与吴启龙、刘奇凤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诉保字第0410号申请人郑红梅。被申请人吴启龙。被申请人刘奇凤。申请人郑红梅因与被申请人吴启龙、刘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如下财产:1、座落于徐州市铜山区康乐园房产一处;2、座落于徐州市铜山区聚福苑小区门面一处。申请人郑红梅、担保人张鹏自愿以其共有的座落于徐州市铜山区金程太阳花园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启龙、刘奇凤所有的座落于徐州市铜山区康乐园房产一处;二、查封被申请人吴启龙、刘奇凤所有的座落于徐州市铜山区聚福苑小区门面一处;三、查封申请人郑红梅、担保人张鹏共有的座落于徐州市铜山区金程太阳花园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