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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吕海明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明,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22-1号申请执行人吕海明。被执行人李俊。本院在执行吕海明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款44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俊外出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李俊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庆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