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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150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晓堂,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原宗保,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