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钟楼支行与西安德宇实业有限公司、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刘亚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钟楼支行,西安德宇实业有限公司,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刘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00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钟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76号。负责人卢冠懿。被执行人西安德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西街163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澄城县醍醐火车站。法定代表人赵尚海。被执行人刘亚军,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印花布园6号楼1单元1层2号。本院在执行西安银行钟楼支行与西安德宇实业有限公司、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刘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3)陕证执字第2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执字第020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