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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周执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孟庆龙与淄博裕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李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龙,淄博裕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李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周执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龙。被执行人淄博裕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李传国,经理。被执行人李传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庆龙与被执行人淄博裕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李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53563元及迟延履行金等执行未果,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0)周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俊功执行员  张黎明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贵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