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亚洲、刘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亚洲,刘亚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30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云喜,该单位职工。被告刘亚洲,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刘亚东,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亚洲、刘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在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