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蔡伟与被告彭传保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彭传保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蔡伟,男,1988年5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传保,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伟与被告彭传保债权纠纷一案中,蔡伟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蔡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76元(已减半收取),由蔡伟负担。审判员 陈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