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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昌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谢亮甫诉叶顶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隆昌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亮甫,叶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昌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谢亮甫,男,汉族,隆昌县人。被告:叶顶成,男,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亮甫诉被告叶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亮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亮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亮甫负担。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