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昌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谢亮甫诉叶顶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隆昌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亮甫,叶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昌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谢亮甫,男,汉族,隆昌县人。被告:叶顶成,男,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亮甫诉被告叶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亮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亮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亮甫负担。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