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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终字第16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与苏建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苏建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6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五区2号楼1101室。法定代表人万凤顺,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西区1001。负责人王立,经理。二上诉人共同之委托代理人夏凡,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建民,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4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珊代理审判员  王军华代理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