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与蒙城县五洲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五洲食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58号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003691—0,住所地:蒙城县国庆路。法定代表人:蔡怀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景银,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蒙城县五洲食业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15214163-8。住所地:蒙城县西怀德街161号。法定代表人:毕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蒙城县五洲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二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787元,减半收取2393.5元由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