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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胡贤芳与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712号原告:胡贤芳。委托代理人:盛国良。委托代理人:欧阳苹荪。被告:沈华。本院受理原告胡贤芳诉被告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胡贤芳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剑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