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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黄艳博与徐春光、柳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博,徐春光,柳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348号原告黄艳博,居民。被告徐春光,居民。被告柳玲,居民。原告黄艳博与被告徐春光、柳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慧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艳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春光、柳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艳博诉称,2010年11月24日,被告徐春光向出借人尚海芹借款40000元,由原告黄艳博、柳玲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春光未还借款,原告黄艳博代被告偿还了借款。被告徐春光与柳玲系夫妻,此款系夫妻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起诉后的利息。被告徐春光、柳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春光与柳玲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24日,被告徐春光经柳玲、原告黄艳博担保,在出借人尚海芹处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年1月23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原告黄艳博于2011年3月5日履行保证责任,向出借人尚海芹偿还借款40000元,由债权人尚海芹出具收条一张。2013年9月22日,原告黄艳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向被告徐春光行使追偿权,并主张该款系夫妻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一张、收条一张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春光向尚海芹借款40000元,由原告黄艳博提供担保。后在债权人多次索款的情况下,担保人黄艳博向出借人尚海芹偿还了借款40000元。原告黄艳博有权向借款人徐春光行使追偿权。被告柳玲与徐春光系夫妻关系,此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柳玲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证明二被告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故此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黄艳博偿还。原告黄艳博主张的利息应从其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徐春光、柳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春光、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艳博垫付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徐春光、柳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徐春光、柳玲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芸芸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